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如何防范风险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7-12-1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拥有科技成果的主体是事业单位,根据2006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因此,高校和科研单位对于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仍需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科技成果要转化,必须先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交易。如果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科技成果发生了贬值,高校和科研单位就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其中的负责人(包括单位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就面临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法律风险。

    其二,成果归属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高校和科研单位基本上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并非个人所有。但是,科技成果实质部分的智力贡献主要来自做出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这种科技成果主要贡献者与权利实际享有者的分离,会造成以下风险:一些科技人员产生错误认识(科技成果是我做出来的,就归我所有),进而擅自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将转化收益归自己所有,从而构成触犯刑法的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科技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种权益界定又不明确,从而使科技人员容易掉入违法犯罪的陷阱。

    其三,市场交易的法律风险。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人员缺乏相应的市场交易知识与法律风险意识,直面逐利的商业世界时,他们的经验根本不足以应付商业社会的叵测。

    上述法律风险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市场规则的因素,也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因素,还有科技人员自身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的因素,因而需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不同主体共同努力解决。

    科技人员怎样防范法律风险

    对于科技人员而言,防范风险,主要是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理清科技成果的归属,约定清晰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前,一定要理清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单位的具体规定,对于科研成果的归属进行确认,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如军工等保密技术)、转化的具体程序(单位内部以及外部的审批手续)、约定清晰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归属等。

    二是对于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提供支持。对各类合同的签订、国家财经纪律的规定等,都需要有专业法律人士进行把关,防止科技人员头脑一热就拍脑袋作出转让的决定。

    当然,在任何国家,科技人员都是相对单纯的一类人群,其擅长领域是科技创新这类“琢磨事”的活动,而不是科技转化这类“琢磨人”的活动。如果要求科技人员既要当好科学家,又要当好企业家,则要求明显过高,也不符合实际。对此,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主体,尤其是国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来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序进行,并保障科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相关政策怎样落地

    在当下,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政策落实:

    其一,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政策的细化与落地问题。国务院2016年2月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但是这些政策、措施落地还需要一段时间,需要各高校和科研单位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并及时将这些鼓励政策落实到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去,以让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其二,涉嫌违法犯罪的科技人员从宽刑事政策的落实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再表示“检察机关注重增强审查逮捕工作效果,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人员,确需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科技攻关等衔接工作”。该政策符合刑事政策的基本原理,应该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但是,一方面,该政策仍不够明确、具体,何为“确需逮捕”,没有细化的标准,实践中都交由地方司法机关具体把握。但是各地司法机关由于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在该标准的把握上难免宽严失当,从而损害刑法适用的权威性、统一性。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该政策落实得并不够理想。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并及时予以解决。

    (作者:刘科,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